1、有问必答,首问负责。
每一位公证人员对当事人都应热情接待。公证人员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咨询做到详细解答,一次性告知;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咨询,应主动指引当事人到有关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处咨询。
2、即日受理,约时不误。
公证受理人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申请事项,应即日受理,保证当天不遗留一个公证申请人,不因下班时间到而推诿。凡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做到不失信一次预约。
3、及时办理,按期出证。
(1)材料齐全,事实清楚,无需外出调查的真实合法的公证事项,受理次日内(节假日除外)出具公证书。(该类公证属特急件)
(2)材料齐全,但需要调阅本处档案或核实的真实合法的公证事项,受理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除外)出具公证书。(该类公证属急件)
(3)凡需要外出调查的公证事项,受理次日起五至十五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除外)出具公证书。(该类公证属普件)
如调查取证或办证审理中发现尚不具备出证条件的,应在上述(1)、(2)、(3)项规定的日期内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申请人通报。
4、保证质量,错证赔偿。
凡本处出具的有瑕疵的公证文书,本处及时予以改正,若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可向本处索赔。本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5、接受监督,投诉必复。
欢迎对本处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办证质量进行监督。对于当事人的投诉,本处将依照司法部《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答复投诉人。
错证索赔电话:88235968
投 诉 电 话 :88243264(主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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