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住所地是指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在户籍所在地以外最后连续居住(不包含住院)一年以上的地方。
行为地是实施行为的当地。
事实发生地是事实实际发生的地方。
不动产所在地即土地、地上建筑及附属物所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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