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呀,真是太意外了!真是太高兴了!”电话的那边传来了惊喜的声音,“我一直以为这钱讨不回来了,都十几年了,早就对这钱不抱希望了,没想到,竟然还能拿回来!真是太感谢了!谢谢温州鹿城法院执行局的法官,谢谢你们温州中信公证处的公证员,太感谢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事情的缘由还得从头说起。
原来,2003年4月,潘某与王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并生效,判决被告王某须在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潘某货款10151.5元。后法院在执行期间,发现被告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只能于2004年4月终结了执行程序。但法院法官依然心系此事并未放弃,2014年,鹿城区法院在实施“案件回头看”清理回顾历史积案时,就该案的执行线索再次进行了查找,发现被告在某银行温州分行留有10070.42元的存款,执行法官当即予以了扣划。到这一步,应该说这起执行积案总算可以得到圆满解决了。然而好事多磨,到通知原告时,法官竟然发现原告联系不上了,经多方寻找亦无结果,费尽周折扣划执行过来的执行款居然支付发放不了,这让鹿城区法院的执行法官感到遗憾,成了执行法官的一块心病。
今年2月,入驻鹿城区法院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公证人员了解到这个情况,与执行法官沟通后,提出可以用公证提存的方式来解决。于是,法院将上述划扣的执行款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后提存至中信公证处的提存账户,办理了提存公证,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办好后,执行法官总算松了口气,为之苦恼的这笔执行款给付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这起执行案可以结案了。
而通知寻找原告领取执行款的任务和责任,则随着提存公证的办理转移到了公证人员的身上。但人海茫茫,找寻通知一位十多年下落不明,联络中断且居无定所,甚至可能不在国内的社会经商人士,谈何容易!无异于大海捞针。
但公证人员决心一试。翻看材料,确实没有留下什么有价值的线索,唯一一张原告潘某身份证复印件还是老版的,编号不全,模糊不清。公证人员为此想了很多办法,跑了许多地方,均未奏效。最后觉得非常之事还得用非常之法,于是,公证人员决定利用公证处办证系统与政务数据信息查询系统实现对接,共享政务数据信息的优势,借助大数据平台在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婚姻登记等七大类可查询信息范围内,查询一切可能与原告潘某有关的信息线索。结果发现,其于2014年曾经在温州登记过一辆小型客车,说明其人现应在国内。沿着这条线索,历经周折,公证人员终于找到了原告潘某的联系电话。公证人员按捺住喜悦之情,立即拨通了原告潘某的电话,在核实其身份后,告知其应得货款的执行和提存情况,并通知其尽快前来领取,于是就出现了前面的一幕。
经交谈了解才知道,原来潘某出国了,在意大利工作生活了十年,近几年才回到国内,但未回温州居住,一直辗转外地开店经商,联系电话早已多次变更,居住地经常变动,难怪如此难找。
近日,现在杭州经商的潘某抽空回到温州,办理了领取执行提存款手续,终于领取了这整整迟到十五年的货款,圆了他的债权梦,为这起旷日已久的执行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也使中信公证处办理的这起执行款提存公证有了个完美的结局。
温州市中信公证处
二〇一八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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