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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执行款提存公证及通知领取

发表时间:2018-05-25 [返回] 查看

  关键词
  公证 法院 司法辅助 执行款 提存公证 大数据
  案情概况
  2003年4月,原告甲与被告乙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经温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并生效,判决乙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甲货款人民币10151.5元。后法院在执行期间,发现乙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只能于2004年4月终结了执行程序。2014年,法院在实施“案件回头看”制度,回顾清理历史积案时,就该案的执行线索再次进行了查找,发现乙在某银行温州分行留有10070.42元的存款,当即执行法官予以了扣划。随后,执行法官通知甲领取执行款,却发现按其原提供的联系方式已无法通知甲,经法官多方寻找,亦无结果,致使执行款因领受人原因而无法给付发放。
  2018年2月,入驻法院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公证人员了解到这个情况,主动与执行法官沟通,提出可用公证提存的方式来解决这笔执行款的给付问题,由公证处负责寻找通知执行款领受人。于是,法院将上述执行款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后提存至中信公证处的提存账户,办理了提存公证,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至此,这笔执行款已履行支付,这起执行案得以结案。
  而寻找通知甲领取执行款的责任,则随着提存公证的办理转移至公证处。为此,公证人员用尽常规办法,多方查找,均无结果。鉴于资料匮乏,公证人员决定利用公证处办证业务系统对接政务数据信息查询系统,与政务数据信息实现共享的优势,借助大数据平台,在可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婚姻登记等七大类数据信息范围内,查询一切可能与甲有关的线索。结果发现,其于2014年曾经在温州车辆管理部门登记过一辆小型客车。沿着这条线索追查下去,终于查询到甲现在的联系电话。公证人员立即与其取得联系,在核实其身份后,告知其应得货款的法院执行和公证提存情况,并通知其尽快前来领取。
  数日后,在国外生活十年,现在杭州经商的甲回到温州,前往公证处办理了执行提存款领取手续,终于领到这整整迟到十五年的货款,为这旷日已久的执行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案例评析
  一、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1条,第101—10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2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16、17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
  5、司发通(2017)68号《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公证要点
  1、作为法院执行环节中的执行款提存公证,属于特殊的公证提存,其申请主体和材料有其特殊性,应具备司法裁判文书、执行裁定书、提存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案情概要等材料。
  2、重点在于执行款提存原因的梳理确定,执行款不能发放的原因复杂多样,需查询案卷档案材料,向经办法官核实确定。
  3、领取执行款需具备相应条件的,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注明。
 4 、案件中含有多种提存事由和多个提存受领人的,需根据具体情况,逐项列明分别办理或合并办理公证提存。
  5、注意提存款的到账日期,严格按照《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期限出具公证书。
  三、案件意义
  作为法律尊严的体现及法律裁判文书法律效力的根本保障,司法执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执行难大家有目共睹,同样,上述案例中费尽周折扣划的执行款,因执行申请人原因而导致给付难的情形也司空见惯,常陷法院于两难的境地。而公证提存是解决执行款给付难的一剂良方。
  提存作为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具有清偿债务、债之关系消灭以及代替履行的法律效力。提存作为公证机构的法定业务之一,使得公证机构成为目前承接办理社会提存事务的专门提存机构。运用公证提存的职能解决执行款的给付发放问题,将执行款交由公证机构保管和发放,不仅符合法律相关规范、最高院执行款物管理要求以及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也是提存这项公证职能在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创新运用,可显著减少法官执行事务工作量,保证申请执行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发挥公证职能优势,体现了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价值和意义。
  四、专有名词解释
  提存公证:指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撰写人:孙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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