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这项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发源于古罗马,与传统大陆成文法系有很深的渊源。而中国现代公证制度的建立,则肇始于中华民国并初具雏形,共和国成立后公证事业几经沉浮,直至二00六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才终于从立法上明确了这项民事法律制度。
如果给公证下个定义,那就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而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国家证明机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依法具有法定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公证以国家公信力为背书,将相关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法律事实以公证文书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证明保障,有效保护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随着国家法制的完善和社会经济发展,公证作为民商非诉领域的一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其作用日益突显,其在预防纠纷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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