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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简介

发表时间:2018-07-16 [返回] 查看

  一、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概念
  公证债权文书,指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
  执行证书,是指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出具执行证书。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债权,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是法律赋予公证的一项职能。
  公证所具有的这种强制执行效力,一方面能够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减少违约成本,债权人免除诉讼成本,省却诉讼时间,有效避免逃废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快速实现;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法院诉讼压力,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并为政府管理者对经济金融市场的管理提供全新的基于非诉非对抗性的手段和思路,促进社会经济领域和谐发展。
  正因为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具有上述这些优势,近年来赋强公证业务越来越得到政府、司法部门以及商业银行、小贷公司、信托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各金融机构和企业的青睐和欢迎,业务发展很快。
  二、法律依据
  主要有以下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摘要:
  第一条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第二条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第三条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第四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第七条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公证强制执行在金融机构债权实现方面的优势
  1、大幅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免除诉讼,提高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防控金融风险。
  依照上述《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及《公证法》第37条规定,借款合同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一旦出现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的情况,债权人(银行)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达到快速实现债权、防控金融风险的目的。
  由于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免除一审二审繁复的诉讼程序,节省不菲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省却漫长的诉讼时间成本(一般情况诉讼过程需1—2年)。
   2、事先明确违约核实标准,避免履约争执纠纷。
 当 事人申请办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就出具执行证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核实方式做出约定。该约定可以记载在债权文书或者其附件(包括强制执行条款、补充协议、承诺书)中。
  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核实方式,经债权人申请,公证机构一旦按约定的核实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核实债权文书履行情况,即视作通知已送达,已履行核实程序。这一条款明确了债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确认标准,保证了债务人违约时强制执行启动具有现实可操作性,避免履约争执纠纷,亦对于无法送达债务人、担保人的情况具有现实操作意义,省去了法律文书公告送达的时间。
  3、直接执行财产,提高了债权实现效果,有效避免逃废债。
  强制执行公证使得债权实现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债权实现效率大幅提高,债务人、担保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由法院直接执行,客观上不给债务人、担保人转移藏匿财产的可乘之机。而通过诉讼实现债权要做到这点,需诉讼保全财产,缴纳保全费用,提供担保物,费时费力费财。
  4、灵活选择管辖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公证赋强后一旦出现债务人违约,按法律规定债权人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或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四、公证介入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阶段
  1、常见的是在签署借款合同时,可就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进行约定并申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2、出现履约困难或违约情况时,对于各方达成新的和解还款协议,亦可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约定的具体方式
  有以下三种形式可供选择:
  1、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在原格式合同债权文书中增加强制执行条款的形式。
  2、以债务人、担保人签署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并作为债权文书附件的形式。
  3、以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签署强制执行条款补充协议并作为债权文书附件的形式。
  六、执行证书不予执行的情形
  公证债权文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以下规定情形,经法院审查,认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执行证书不予执行。
  (1)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2)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3)公证债权文书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4)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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