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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的鹿城实践

发表时间:2018-04-28 [返回] 查看

 

  【鹿城实践之一】
  参与破解“执行难” 为阳光透明执行保驾护航
  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作为全省人均办案数最高的基层法院,温州鹿城法院为破解“执行难”不懈努力:出台《关于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细则》,细化42项举措全力破解执行难题;建立违法制裁事务中心、建立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社区曝光制度,采取停水、将公积金贷款纳入网拍按揭贷款平台等措施……2017年,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为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更为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保驾护航。
  巧解腾房难
  2012年,温州市某银行与被告林某夫妻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鹿城法院审理,判决林某夫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9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若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位于温州市鹿城区的房产一套,所得价款由银行优先受偿。但判决生效后已4年,林某夫妻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7年8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查封上述房屋并在林某夫妻未履行给付义务情况下依法拍卖、变卖房屋。但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法院遇到了障碍:林某在案发前聘请张某作为家庭保姆照顾他们的小孩,张某照顾了一段时间后就把小孩送交给了雇主林某的父母,让自己的丈夫和3个未成年子女都搬进这套被查封的房屋居住,并以林某夫妻拖欠其工资为由强占房屋。知道法院要来执行,张某更是将老家的亲戚都叫来居住,拒绝腾空搬离。
  执行陷入了僵局,被执行人与实际居住人间可能存在雇佣关系中的佣金纠纷,房屋中有未成年人居住,而且被执行人与实际居住人的物品混杂难以区分。为使执行工作不引发新的问题和矛盾,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利益,鹿城法院决定请入驻法院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中信公证处协助执行。当年12月9日上午,公证员施某、金某和两名公证员助理,会同执行法官及法院指定清点人员来到被执行房产所在地。一组公证员和助理随即开始拍照录像,另一组公证员和助理制作现场工作记录。清点完毕后,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和在场人员在《现场物品清单明细表》和现场工作记录上签名。回到公证处后,公证员施某就上述保全证据出具了公证书,并送交法院1份。最终,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在公证的参与下得以顺利执行。
  鹿城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夏益民表示,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对于执行现场财产较多、当事人情绪容易激动、围观人员较多等复杂的执行案件,引入公证机制,借助“第三方”国家证明中立机构,既能最大程度保证执行过程的客观真实、公开透明,又能减少涉执纠纷的产生,取信于双方当事人,同时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法院的执行效率。
  助力司法网拍
  “截至目前,公证人员已移送司法评估报告299项,参与司法拍卖303次,协助办理过户裁定业务321项,网拍辅助工作平均用时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鹿城法院专委吴将斌在说到公证参与执行后的效率时,感慨地说道。
  腾房成功,是执行工作中的第一步,接下来,对涉案的房产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进行,比如审核、测绘、评估、拍卖、过户以及最后的交付,一个正常的流程下来,需要整整20个工作日以上。
  “不仅所需的时间比较久,有些房产是否能顺利交付和过户也是竞拍者非常担心的。”中信公证处副主任孙晓鹏说,“我们公证司法辅助办公室对法院执行局移送的不动产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建立‘一房一档案’,从而确保房产在拍卖成交以后能够过户和交付。”
  孙晓鹏介绍说,公证司法辅助办公室在审核后对符合处置条件的房产,3个工作日内移送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小组再按照程序选定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出具后,公证司法辅助办公室向双方当事人和经办人送达评估报告书并与申请人签订评估、拍卖告知书,对即将开始的拍卖流程进行告知。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评。
  而公证处司法辅助办公室收到拍卖成交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就要作出过户法律文书,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送达解除查封的法律文书,向买受人送达过户法律文书并通知缴纳相应税费。
  “这样一来,大大提升了法院的执行效率。”吴将斌介绍说,“这当中,公证有力地助推了司法拍卖成交量的提升。”据统计,2017年鹿城法院司法网拍36.69亿元,网拍率高达100%。
  试水执行款提存公证
  除了在取证、保全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外,鹿城法院与中信公证处还试水提存公证业务,规范法院执行款项的支付。
  “有时候,因为领受人的原因,导致法院无法给付执行款,再加上一些腾空房产的保证金,‘睡’在法院特定账户上的资金越来越多。”夏益民说,“这导致当事人的部分权益没法实现,也降低了法院执行案件的执结率。”
  遇到这些情况,法院可将因受领人原因而无法给付的执行款项、腾空保证金、被执行人安置补助费提存到公证处的专用提存账户,公证处负责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只需凭借相关材料到公证处提取执行款。
  “这样一来,法院可节约大量的时间和人力,从当事人的角度,有第三方的介入他们会更加地安心和放心。”夏益民说。
  那么,领取公证提存款究竟该如何办理呢?
  以保证金提存款的领取为例。保证人完全履行保证义务的,凭法院的《领取提存款通知书》、公证处出具的保证金提存公证书,并持保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的证照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即可向公证处申领保证金,方便快捷。
  如果保证人完全履行保证义务后,未向公证处领取保证金,经公证处催告后仍不领取的,则参照因领受人原因而无法给付的其他执行款的提存规定,办理公证提存。
  “这是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后的业务延伸。”孙晓鹏告诉记者。据了解,4月份,鹿城法院已经有26个案件的执行款进入提存公证程序,接下来还有望全面推行。
  值得一提的是,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促进,还体现在公证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上。
  “鹿城法院很多执行案件是关于金融领域的借款合同纠纷。”孙晓鹏介绍说。据了解,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前置的方式预先赋予了民事与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违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以及执行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有权直接单方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样一来,债权人就不用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不但简化了司法程序,还节省了当事人的物力、人力、时间,目前公证赋强这一职能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当事人的认可。

  【鹿城实践之二】
  参与法院调解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新探索
  缓解案多人少压力
  童童的父母在她6岁的时候就协议离婚了,按照当初的离婚协议,童童由父亲负责抚养,但实际上,童童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为了方便童童就学和生活,今年初,童童的母亲向鹿城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要求变更童童的抚养权,附加条件是童童的父亲以后不得探视女儿,并且童童成人后不承担赡养父亲的义务。
  鹿城法院收到这起纠纷诉讼材料后,向入驻法院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中信公证处发出了诉前调解委托函,对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进行诉前调解。
  两位公证处的特邀调解员在了解案情、听取了童童父母的陈述后,详细地解释了探望权、抚养权及赡养义务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定,告知童童的父亲抚养权的变更不能以探望权的实现为先决条件,同时也提醒童童的母亲,即使抚养权变更了,童童跟父亲的父女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发生改变……在公证员耐心细致的解释下,童童父母终于对变更抚养权达成一致,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书》。当日,公证人员将《调解协议书》及诉前调解材料移交鹿城法院,法院当即对《调解协议书》予以确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至此,一起诉至法院的变更抚养权民事纠纷经公证人员诉前调解后,得到圆满解决。
  童童抚养权纠纷变更的案件能顺利解决,是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的一个缩影。
  一直以来,公证被视为一项预防纠纷的民事法律制度,但随着公证改革的不断深入,公证制度已不仅仅局限于预防纠纷,更逐渐成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替代诉讼”的作用,而鹿城法院和温州中信公证处的合作探索无疑是省内第一个“吃螃蟹”的。
  记者在鹿城法院了解到,公证处专门派驻四名人员入驻法院设立工作室,并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公证司法辅助事务窗口。对家事纠纷案件,在鹿城法院立案庭初步审查后,通过诉调中心移交公证工作室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具有给付内容协议的,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者由公证处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此类案件不再进入诉讼程序,实现公证替代诉讼的作用。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或无法在公证调解中解决的案件,由公证机构出具含有相关法律事实和争议焦点的公证法律意见书,将相关案件材料通过诉调中心退还法院立案,法院原则上不再进行调解,实现了公证提供司法辅助的作用。
  公证程序前置,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自开展公证与诉讼对接工作以来,鹿城法院同期民事纠纷案件明显下降,因诉调而发生的信访、再审案件明显下降。截至目前,中信公证处在鹿城法院参与诉前调解案件合计74件,其中调解成功48件。
  实现多方共赢
  据统计,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中信公证处在诉讼服务中心共接受实名咨询近2000多人次,制作法律文书1760余件,辅助法院信息查询320件。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很多当事人也非常愿意走公证参与调解这条路,一方面节约了诉讼成本;另一方面减少了时间、精力的投入。比如民间债务纠纷,诉讼时间较长,当事人往往还需要支出律师代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诉讼费等,如果公证介入调解,并且出具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使得部分民间债务纠纷可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孙晓鹏表示,公证的自身属性在参与法院调解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先天优势,公证中立的地位使得主持调解更易为纠纷各方当事人接受,公证人法律专业性有利于调解的依法规范以及调解过程中的正确阐释法律、教育疏导说服,契合调解的角色定位。
  孙晓鹏说,不仅如此,与普通的形式审查不同,公证审查实行的是实质审查。目前,公证机构可以直接利用相关数据库查询车辆登记信息、法人信息、房产登记信息、户籍信息、出生证明信息、婚姻信息、死亡信息、公证遗嘱等信息。公证处工作人员能够通过快速核查渠道查明相关事实,大大方便了举证困难或一方在外地等情况的当事人,也大大提高了公证的效率。
  孙晓鹏说:“公证参与调解,不仅重新调整了公证人法律定位,更拓展了公证服务领域,为公证业务创新、体制改革开辟了新路。”
  吴将斌表示,公证参与法院调解,一定程度解决了法官“调审合一”、“调判不分”、一身两任的制度性缺陷,更新了调解观念,改进了调解方法,从而给法院调解机制创新提供了新思路,直接效果就是减少了不必要的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化解矛盾新抓手
  按照鹿城法院与温州市中信公证处签署的《关于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合作框架协议》,公证处可接受法院委托或委派,对法院移交的事实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就当事人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未成年子女抚养情况、书面文书等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还可以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协议公证、家事协议公证、法律文书公证送达、提存公证、调查核实,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温州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
  “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探索,也是温州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及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要求。”温州中院副院长丁筱海在谈到公证参与司法辅助时表示,公证机构通过行使国家司法证明权,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正常的经济、民事活动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证活动为法院审判工作提供了裁判依据,促进了审判活动依法高效进行,是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基础性司法资源,也是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承接力量。
  本报记者 王春苗 通讯员 鹿萱

 

  文章来源:http://zjfzb.zjol.com.cn/html/2018-04/26/content_2622364.htm?div=-1&from=groupmessage&isap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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