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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生公证

发表时间:2017-07-11 [返回] 查看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没有此证除外)、户口簿原件(申请人出境后户口已注销的,则应提供国内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前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没有或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交下列证件原件:(1)临时居民身份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外国护照;(3)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申请人出境后户口已注销的,则应提供国内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前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3、单位人事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与其生父母的关系证明(户口簿中该关系已明确的除外)、父母的婚姻状况证明、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注有父母居民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父母已死亡的,应提供父母的死亡证明。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5、公证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件材料。
  注:上述说明只针对一般情况,具体问题或特殊情况请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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