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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结婚公证

发表时间:2017-07-11 [返回] 查看

  1、申请人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出境后户口已注销的,则应提供国内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前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没有或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交下列证件原件:(1)临时居民身份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外国护照;(3)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申请人出境后户口已注销的,则应提供国内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前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3、结婚证原件。
  4、1950年5月1日前结婚的,如无结婚证,应提供有关部门或两个以上知情人出具的申请人当时在X地按我国传统风俗习惯结婚的证明。
  5、若申请人系再婚的,需提供申请人之前所有婚姻状况材料(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配偶死亡证明等)。
  6、夫妻双方三寸合影照片若干张。
  7、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8、公证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件材料。
  注:上述说明只针对一般情况,具体问题或特殊情况请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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