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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护公证

发表时间:2017-07-11 [返回] 查看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出境后户口已注销的,则应提供国内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前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没有或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交下列证件原件:(1)临时居民身份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外国护照;(3)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申请人出境后户口已注销的,则应提供国内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前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3、户口簿中无法证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系父母子女关系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系父母子女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被监护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养子女应提供收养登记证。
  4、配偶作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中已明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系夫妻关系的,可免提供)。
  5、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公证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件材料。
  注:上述说明只针对一般情况,具体问题或特殊情况请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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