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回到首页
天气预报:
通知公告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证书(执照)

发表时间:2017-09-29 [返回] 查看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原件。
  3.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证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如企业营业执照、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单位成立批文)。
  4.需证明的各类证书、执照。

  说明:
  1.申请人没有或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交下列证件原件:a.临时居民身份证;b.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外国护照;c.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d.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e.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申请人出境后户口已注销的,应提供国内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前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