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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省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范围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11-27 [返回] 查看

  一、事项范围
  (一)委托:迁移户口委托;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委托;办理纳税委托;查询无房、婚姻状况、信用等级、银行存款证明等一般事务性委托。
  (二)声明:监护权声明;商标转让声明;撤销委托声明;印鉴、签字声明;同意入户声明。
  (三)合同(协议):变更抚养协议;出国留学协议;传统医学师承合同。
  (四)出生:出生(婚生)。
  (五)生存:生存。
  (六)死亡: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宣告死亡。
  (七)身份:国籍。
  (八)曾用名:曾用名、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等。
  (九)住所地(居住地):住所地(居住地)。
  (十)学历:高中;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十一)学位:学士;硕士;博士。
  (十二)职务(职称):职务;职称。
  (十三)资格:法人资格;用于知识产权事务的法人资格;非法人组织资格;职业资格。
  (十四)无(有)犯罪记录:无犯罪记录;有犯罪记录。
  (十五)婚姻状况:未婚;未再婚;丧偶未再婚;已婚(初婚);已婚(再婚)。
  (十六)亲属关系:亲属关系(直系亲属间);亲属关系(无其他子女);其他亲属关系。
  (十七)监护权:法定监护;委托监护。
  (十八)证书(执照):出生医学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护照;退伍证;退休证;离休证;转业证;结婚证;离婚证;收养登记证;在读(学)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合格、结业、肄业证书;外语水平(等级)证书;成绩单;会考证;高考成绩、通知书、录取证明;鉴定报告;评估报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著作权证书;专利权证书;商标权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机动车驾驶证;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书(证明);接种证明;病历(案);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推断)证明书;火化证明;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判决生效证明;在职证明;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许可证;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十九)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合伙章程;社团章程。
  (二十)收入状况:收入证明;存款证明。
  (二十一)纳税状况:税收完税凭证。
  (二十二)文本相符:复印本与原本相符;译本与原本相符;译本与复印本、影印本、文本相符;节本与原本相符;副本与原本相符。
  (二十三)指纹(印鉴):指纹;印鉴式样;签名式样。
  (二十四)选票:选票。
  (二十五)电子数据在线存证出证。
  其他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公证事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也实现“最多跑一次”。
  二、起始时间与参加单位
  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省所有公证机构均参加。

  三、咨询电话:88220947
  在线业务受理、保全证据咨询电话:88227302

  四、明确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的计数范畴。
  根据《浙江省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最多跑一次”是指申请人办理“一件事情”,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申请开始到作出办理决定、形成办理结果的全过程一次上门或零上门,当事人自行到公证处咨询、提交补正材料、领取公证书(不愿通过邮寄送达)而产生的上门次数,不计入“最多跑一次”的次数统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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